(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吴华与杨志能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杨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1813号原告吴某,女,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医生。被告杨某某,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军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杨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吴某自愿负担。审 判 员 伍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肖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