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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吴华与杨志能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杨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1813号原告吴某,女,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医生。被告杨某某,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军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杨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吴某自愿负担。审 判 员  伍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肖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