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一初字第02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陶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2173号原告:陶某,男。委托代理人:唐宗文,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陶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陶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惠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