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衢商终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江山市苦叶田水电站与江山市上余镇人民政府、江山市上余镇苦叶田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山市苦叶田水电站,江山市上余镇人民政府,江山市上余镇苦叶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2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山市苦叶田水电站。诉讼代表人:徐日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宏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伟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山市上余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毛水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顾水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山市上余镇苦叶田村村民委员会。诉讼代表人:王和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天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慧娟。上诉人江山市苦叶田水电站为与被上诉人江山市上余镇人民政府、江山市上余镇苦叶田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2)衢江商初字第2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山市苦叶田水电站于2013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山市苦叶田水电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山市苦叶田水电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270元,减半收取2135元,由上诉人江山市苦叶田水电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慧芳代理审判员 夏云伟代理审判员 汪 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楼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