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民一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一初字第316号原告邓某某,女,(个人信息·····略)。被告曾某某,男,(个人信息·····略)。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雷健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传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