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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市立民终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南市立民终字第247号上诉人南宁市雨石阁休闲餐吧水晶城店与被上诉人梁念栋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宁市雨石阁休闲餐吧水晶城店,梁念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市立民终字第24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南宁市雨石阁休闲餐吧水晶城店。委托代理人韦勋,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梁念栋。上诉人南宁市雨石阁休闲餐吧水晶城店因与被上诉人梁念栋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1267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可以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南宁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自2013年2月起调整为1200元。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争议,仲裁裁决确定的数额未超过南宁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200元/月)十二个月金额14400元,仲裁裁决后,被告未提起诉讼,因此,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裁字(2013)第112号《仲裁裁决书》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原告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的南劳人仲裁字(2013)第112号《仲裁裁决书》。一审裁定驳回南宁市雨石阁休闲餐吧水晶城店的起诉。上诉人南宁市雨石阁休闲餐吧水晶城店上诉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1267号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本案的争议主要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不是单纯的追索劳动报酬的争议。因此,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经审理后,对本案争议作出了非终局裁决;而一审法院却主观武断地以本案是单纯的追索劳动报酬的争议,仲裁裁决应当是终局裁决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完全没有事实依据。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已有充分的证据证实。二、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的南劳人仲裁字(2013)第112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很明确是属于“非终局裁决”,该裁决书载明“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因此,本案《仲裁裁决书》已明确确定为“非终局裁决”。故一审裁定适用《解释(四)》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来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完全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1267号民事裁定书,指令该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基于劳动争议经仲裁裁决后用人单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对终局裁决可以起诉,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得起诉,但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现上诉人南宁市雨石阁休闲餐吧水晶城店作为用人单位在收到仲裁裁决后,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的规定。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驳回南宁市雨石阁休闲餐吧水晶城店的起诉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彪审判员 林福强审判员 韦卓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 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