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一终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陈飞、赵立荣与戴淑侠、姜小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飞,赵立荣,戴淑侠,姜小亮,姜文侠,姜文芳,姜小垛,李如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6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飞,男,1986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立荣,女,1991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以上二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杨雪峰、蒋秀芳,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淑侠,女,1959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系交通事故受害人姜峰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小亮,男,1988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系交通事故受害人姜峰之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文侠,女,1980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系交通事故受害人姜峰之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文芳,女,1988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系交通事故受害人姜峰之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小垛,女,1982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系交通事故受害人姜峰之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如瑛,女,1937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系交通事故受害人姜峰之母。以上六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丁毅,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飞、赵立荣因与被上诉人戴淑侠、姜小亮、姜文侠、姜文芳、姜小垛、李如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3)蒙民一初字第01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4日、2013年10月8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第一次开庭时,上诉人陈飞及陈飞、赵立荣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蒋秀荣,被上诉人戴淑侠、姜小亮、姜文侠、姜文芳、姜小垛及戴淑侠、姜小亮、姜文侠、姜文芳、姜小垛、李如瑛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丁毅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开庭时,上诉人陈飞、赵立荣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杨雪峰、蒋秀荣,被上诉人戴淑侠、姜小亮、姜文侠、姜文芳及戴淑侠、姜小亮、姜文侠、姜文芳、姜小垛、李如瑛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丁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3)蒙民一初字第010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孙 震代理审判员 任 静代理审判员 彭 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阳萍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