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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18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关卿等与普源兆(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卿,蒋德胜,张丹宁,普源兆(北京)投资有限公司,金吉义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18283号原告关卿,男,1976年5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林泰斌,北京市隆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德胜,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林泰斌,北京市隆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丹宁,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林泰斌,北京市隆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普源兆(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21A1/21A-1。第三人金吉义,男,1971年3月1日出生。原告关卿、蒋德胜、张丹宁与被告普源兆(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源兆公司)、第三人金吉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金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谷慧慧、人民陪审员张淑云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关卿、张丹宁和关卿、蒋德胜、张丹宁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林泰斌到庭参加诉讼,普源兆公司和金吉义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关卿、蒋德胜、张丹宁共同诉称:关卿、蒋德胜、张丹宁与金吉义同为普源兆公司的股东。2012年5月25日,四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关卿、蒋德胜、张丹宁将普源兆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金吉义。之后,普源兆公司并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现关卿、蒋德胜、张丹宁起诉,要求普源兆公司办理将关卿、蒋德胜、张丹宁名下合计30%的股权变更至金吉义名下的工商登记手续,金吉义协助办理。普源兆公司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金吉义既未作出陈述,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普源兆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1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及其出资为关卿、蒋德胜、张丹宁各出资100万元,金吉义出资700万元。2012年5月25日,关卿、蒋德胜、张丹宁与金吉义签署《普源兆公司股份转让说明书》,约定张丹宁、关卿、蒋德胜各持有普源兆公司10%的股份,经各股东友好协商,同意将上述三人所持公司30%股份转让给金吉义;普源兆公司自2011年11月24日至2012年5月25日期间经营无负债、无盈利;自股份转让之日起原股东张丹宁、关卿、蒋德胜不再享有普源兆公司所有盈利的权力,同时也不再承担普源兆公司所有债务的偿还义务,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之后,普源兆公司并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上述事实,有普源兆公司章程及其工商登记信息、关卿、蒋德胜、张丹宁与金吉义签订的《普源兆公司股份转让说明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普源兆公司的股东为关卿、蒋德胜、张丹宁与金吉义四人,该四人签订的《普源兆公司股份转让说明书》约定关卿、蒋德胜、张丹宁将其持有的普源兆公司转让给金吉义,该约定合法有效,普源兆公司应当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关卿、蒋德胜、张丹宁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普源兆公司、金吉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并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普源兆(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办理将原告关卿、蒋德胜、张丹宁名下各一百万元出资变更至第三人金吉义名下的工商登记手续;二、第三人金吉义协助办理上述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普源兆(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 宏代理审判员  谷慧慧人民陪审员  张淑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