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靖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陈广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广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靖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靖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陈广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靖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广秀借款合同纠纷(2013)白山民二再字第2号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其所在地无法找到其本人,无法送达法律手续。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找到其本人后另案申请再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无继续之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靖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广秀借款合同纠纷(2013)白山民二再字第2号判决一��本次执行终结。被执行人欠款10万元,案件受理费4600元,鉴定费2400元申请执行人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另案再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新云审判员 王金奎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