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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句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吴云飞与被告句容市房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房屋登记行政撤销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云飞,句容市房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句行初字第27号原告吴云飞。委托代理人章某某。委托代理人华某。被告句容市房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云飞与被告句容市房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颖人民陪审员 华 进人民陪审员 李胜琴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桂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