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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韶武法民二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韶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晓敏、郑丽琴、陈晓勇、陈自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晓敏,郑丽琴,陈晓勇,陈自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韶武法民二初字第204号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吕良新。诉讼代理人:陈智海,张纯辉,该社职员。被告:陈晓敏。被告:郑丽琴。被告:陈晓勇。被告:陈自蔚。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晓敏、郑丽琴、陈晓勇、陈自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被告已还清借款本息,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8.3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汤桂新代理审判员  吴 放代理审判员  毛文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廖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