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民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李学懂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学懂,李为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保字第55号申请人李学懂,男,汉族,1965年5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李为岳,男,汉族,成年,车主。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学懂与被申请人李为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学懂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存放在枣庄市台儿庄区交警大队的事故押金2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学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存放在台儿庄区交警大队的事故押金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贵争审判员 张裕胜人员陪审员王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殷翔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