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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城民初字第2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21-06-30

案件名称

耿子兰、王凤等与德州元盛鑫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耿子兰;王凤;付强;德州元盛鑫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商广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城民初字第2223号原告:耿子兰,女。原告:王凤,女。原告:付强,男。被告:德州元盛鑫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商广超,男。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查封被告商广超、德州元盛鑫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无牌照东风雪铁龙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商广超、德州元盛鑫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牌照东风雪铁龙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夏祥银审判员  王 敏审判员  赵立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滕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