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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汝行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青山诉被告汝南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青山,汝南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汝行初字第94号原告刘青山,男,汉族。被告汝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任燕,局长。原告刘青山诉被告汝南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原告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青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新春审 判 员  朵继红人民陪审员  侯春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