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汝行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青山诉被告汝南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青山,汝南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汝行初字第94号原告刘青山,男,汉族。被告汝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任燕,局长。原告刘青山诉被告汝南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原告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青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新春审 判 员 朵继红人民陪审员 侯春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