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刑执字第009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伍昊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伍昊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0947号罪犯伍昊,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芜湖市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8日作出(1999)芜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昊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伍昊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16日作出(1999)皖刑终字第3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1年10月26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终身不变;2005年9月4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9年6月5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1年12月13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0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伍昊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伍昊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伍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伍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