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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二初字01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胡雁诉被告纪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雁,纪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01241号原告胡雁,男,回族,1963年9月5日出生,西安北秦集团物业中心职工,住西安市。被告纪刚,男,汉族,1966年11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雁诉被告纪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雁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雁撤回起诉。诉讼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审判员  王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