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淄博高新正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吕爱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高新正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爱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731号原告:淄博高新正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振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光磊,山东舜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爱丽,女,1971年1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友臻,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高新正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吕爱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高新正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淄博高新正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鸿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梦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