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民初字第28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余姚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与邓春霞、张淼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保利置业有限公司,邓春霞,张淼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2813号原告:余姚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阳光公寓**幢*号。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晓丽,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纪晓晨,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邓春霞。被告:张淼达。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春霞、张淼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保利置业有限公司接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姚保利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章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洪露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