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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二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张思祥与尹茂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思祥,尹茂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00318号原告:张思祥,男,1969年12月24日生,汉族。被告:尹茂坤,男,1963年7月10日,汉族。原告张思祥与被告尹茂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谭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思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茂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思祥诉称:与尹茂坤在2002年5月18日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尹茂坤将位于盼桥巷房屋开发公司东头二楼房屋以36800元价格卖给张思祥,房屋所有权手续由尹茂坤协助张思祥办理。但尹茂坤至今未协助办理。要求判令尹茂坤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并向张思祥支付违约金10000元。尹茂坤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18日,张思祥与尹茂坤签订一份《房地产转让协议》。约定:尹茂坤将位于梅山镇盼桥巷房屋开发公司东头二楼两室一厅房屋(房产证号××号)转让给张思祥,价格36800元;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由尹茂坤协助张思祥办理,变更费用由张思祥承担。同时约定如一方违约,违约方赔偿对方违约金10000元。当日,张思祥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尹茂坤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钥匙交给张思祥。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房屋所有有人为尹茂坤。张思祥装修后即入住该房屋。后因尹茂坤常年在外务工,至今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庭审中张思祥明确放弃支付违约金请求本院认为:合同应当全面履行。根据双方约定,尹茂坤应当协助张思祥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张思祥放弃支付违约金诉讼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茂坤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协助原告张思祥办理关于房产证号为97××80的房屋变更登记。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尹茂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 霖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庆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