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6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薛治刚与李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治刚、又名薛志刚,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677号申请执行人薛治刚、又名薛志刚,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被执行人李峰,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本院在执行薛治刚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2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峰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薛治刚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380元、执行费4510元,但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李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薛治刚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新的财产线索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