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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安执字第260、318、319、320、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赖有智、隆正林、曾强、李庆堂、罗建常被执行人四川省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王大海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有智,隆正林,曾强,李庆堂,罗建常,四川省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王大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安执字第260、318、319、320、321号申请执行人赖有智,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洋码头村付子榜组。申请执行人隆正林,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江安镇石柱子8号。申请执行人曾强,男,1975年2月5号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江安镇石柱子8号。申请执行人李庆堂,男,194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江安镇西外街139附101号。申请执行人罗建常,女,195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宜宾市翠屏区安阜街道街村广厦东路1幢1单元1号。被执行人四川省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合江县合江镇建设路21号。法定代表人周相林,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大海,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底蓬镇文武村大地头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2)江安民初字第1189号、(2013)江安民初字第980号、981号、911号、91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大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大海挂靠被执行人四川省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修建江安县环城路柴家渡大桥工程款正在审计中,尚有800余万元未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大海在四川省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91083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成关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舒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