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一初字第01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阜阳市第二中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1175号原告:谢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高洪武,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第二中学,住所地:阜阳市文峰路195号。法定代理人:刘继平,校长。委托代理人:XX,该校总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李辉,该校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阜阳市第二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于冲与审判员黄朝辉、人民陪审员訾天旺组成合议庭。二、举证期限延长至开庭前一日。审判员 黄朝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