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民初字第19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原告温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初字第1983号原告温某某,男,汉族,威远县人,农村居民,住威远县.委托代理人郭树华,男,48岁,汉族,威远县人,威远县龙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女,汉族,泸县人,城镇居民,住威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温某某负担。审判员 邵四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