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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民初字第19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原告温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初字第1983号原告温某某,男,汉族,威远县人,农村居民,住威远县.委托代理人郭树华,男,48岁,汉族,威远县人,威远县龙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女,汉族,泸县人,城镇居民,住威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温某某负担。审判员  邵四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