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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敦执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敦化市阳光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新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化市阳光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新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敦执字第576号申请执行人敦化市阳光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敦化市。法定代表人熊立明,该公司物业经理。被执行人刘新丽,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市阳光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新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敦化市阳光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2)敦民初字第6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景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