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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泉执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周学琴与管钢、李建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学琴,管钢,李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泉执字第1016号申请执行人周学琴。被执行人管钢。被执行人李建英。申请执行人周学琴与被执行人管钢、李建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学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龙泉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管钢、李建英给付货款27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案件受理费3088元。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管钢、李建英名下登记有住房一套,本院已查封。同时查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学琴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周学琴说明其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周学琴本次申请执行货款27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案件受理费3088元。被执行人管钢、李建英尚欠申请执行人周学琴货款27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案件受理费3088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龙泉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周学琴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运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