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涡民一初字第01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勤诉被告高勇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勤,高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涡民一初字第01324号原告:张勤,女,1974年6月25日生,小学文化,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高勇,男,1971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张勤诉被告高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勤、被告高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勤诉称,原被告同意定二婚,于2013年5月办理了结婚证。虽是合法夫妻,但被告不爱原告,骗取原告的感情,想着原告的财产,不心疼原告打骂原告,指使其年老多病的父亲对原告恐吓威胁,致使原告得不到幸福,整天心烦气恼,实在无法共同生活下去。现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归还原告婚前承包57亩地小麦(每亩小麦900斤,每斤小麦价格1.15元)总款58995元;一部三轮车衣被生活用品归还原告,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张勤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和理由,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原被告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5月6日进行了结婚登记,系合法夫妻关系。2、张勤与徐兰义等六人签订的租地收条。证明张勤承租徐兰义等六人五十七亩地的事实。被告高勇辩称,今年农历3月19日经韩成良、程修魁介绍和张勤相识。农历3月21日经本村村民韩成良、高峰送给张勤彩礼款20000元,还有衣服礼品800元。婚前张勤外债很多,婚后要债的人不停到我家要债。张勤欠其父亲债8000元,经韩成良、韩洪印、高峰、韩洪明、程效思、姚兴乾手,我为张勤还债的8000元。我为张勤还了欠程效训债2400元,还了欠程效训弟弟620元,给张勤儿子交学费1600元,还了欠店集建材门市部程普980元,还了张勤二十亩左右承包地打、药施肥欠款600元,合计14000多元。本人与张勤一同卖给店集程胜小麦款11954元在我处保存,别的村子承包地小麦,张勤自己卖的小麦款在她本人处。农历2013年6月24日张勤不辞而别,把我家的户口本、粮补本、电动药桶带走了。张勤的行为就是骗婚、骗财。请求法院依法办理。被告高勇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和理由,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证人韩成良出庭证言。我原来在张勤娘家给她盖房子,她兄弟媳妇让我给张勤介绍对象,我把高勇介绍给了张勤,张勤说先拿20000元再和高勇办结婚证,我和高峰、高勇把20000元彩礼款送给了张勤。2、证人高峰出庭证言。我和韩成良、高勇到张勤家,给原告20000元彩礼款和小礼品。彩礼款我交给张勤的。高勇和张勤结婚后,张勤的父亲到高勇家要债,说张勤欠他钱,我和韩洪印、韩洪明、姚兴乾、程效明、程效思的手,高勇出8000元还给了张勤的父亲。3、证人韩洪印出庭证言。高勇和张勤婚后,张勤的父亲到高勇家要债,说张勤欠他钱,经我和韩洪印、韩洪明、姚兴乾、程效明、程效思的手,高勇出8000元给张勤还了债。4、证人韩洪明出庭证言。目的证明高勇和张勤婚后,张勤的父亲说张勤欠他钱,在程效明家里算过账,我和韩洪印、高峰、姚兴乾、程效明、程效思经手,高勇出8000元给了张勤的父亲,为张勤还了债。5、证人程修魁出庭证言。我是高勇和张勤的介绍人,我原来在张勤娘家给她盖房子,她兄弟媳妇让我给张勤介绍对象,我把高勇介绍给了张勤,张勤说先拿20000元再和高勇办结婚证,韩成良和高峰、高勇把20000元彩礼款送给了张勤,让我和他们一起去,我有事没去。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分析认证如下:原告证据1、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被告异议称,承租地是张勤婚前租别人的,只有二十亩左右。因为,原告所举的九份证据上,没有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在出租合同上签字或捺印;没有出租人到庭出示其经营权证;没有出租人到庭就出租的五十七亩地进行质证;也没有出租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就所出租土地的备案证明。原告证据2不具有合法性,本院对原告承租地一事,予以认定,对其承租57亩地的事实本院不予认证。被告证据1、2、5、能相互证明张勤婚前收受高勇20000元彩礼款的事实;证据3、4证明了高勇为张勤偿还了欠其父亲的8000元债的事实。被告证据1、2、3、4、5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认证。审理查明,原、被告经韩成良,程修魁介绍于2013年5月6日办理了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子女。又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一个多月,夫妻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均认为无法共同生活。另查明,张勤婚前收受高勇彩礼款20000元,婚后高勇为张勤偿还了欠其父亲的债8000元,为张勤还了欠程效训债2400元,还了欠程效训弟弟620元,给张勤儿子交学费1600元,还了欠店集建材门市部程普债980元,还了张勤二十亩左右承包地打、药施肥欠款600元。高勇请求判决张勤偿还彩礼款20000元,判决张勤偿还为其还欠其父亲债8000元,其他债款自愿放弃。张勤婚前承租地卖小麦款的一部分和时风牌农用三轮车(购买已三年多)现在被告处保管。再查明,张勤主张婚前承租地五十七亩种小麦,亩产900斤,小麦每斤价格1.15元,57亩小麦卖款58995元,未举证出:出租方的经营权证和其村委会就出租土地亩数备案的相关证据,未能证明其所承租的土地有五十七亩;没有出具国家相关机关今年小麦亩产是900斤的评估报告;没有出具国家颁布的今年小麦每斤收购价是1,15元的证据;没有举证出卖小麦款58995元的证据。现原告张勤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判决被告给付其57亩小麦款58995元和个人财产农用时风牌三轮车一部,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关系。原、被告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差,因生活琐事矛盾激化,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张勤请求判决与被告高勇离婚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张勤请求判决被告高勇归还其时风牌农用三轮车一辆的理由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张勤请求判决被告高勇给付其五十七亩小麦款58995元的主张,因无相关证据支持其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待有证据时可另案起诉。被告高勇请求判决张勤偿还为其还欠其父亲债8000元的理由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勇请求判决原告张勤返还彩礼款的理由合法,因结婚时间不长,酌情按照40/100的比例返还其8000元(20000元X40/100),本院予以支持。高勇在庭审时,自愿放弃为张勤偿还的其他债款,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勤与被告高勇离婚;二、张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返还高勇彩礼款8000元;三、张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偿还高勇为其还欠其父亲债8000元;四、高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还给张勤个人财产时风牌农用三轮车一辆;五、驳回原告张勤请求判决高勇给付其五十七亩小麦款58995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雪杰审 判 员  程效中人民陪审员  路忠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