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樊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南刑初字第261号公诉机关南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某(绰号大亨),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于南陵县,汉族,务工,住繁昌县孙村镇街道(户籍所在地南陵县。被告人樊某曾因犯强奸罪,于2009年4月9日被繁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4月17日被繁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因本案于2013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3)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云花、被告人樊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9日,被告人樊某酒后驾驶皖B×××××号小型轿车沿南陵县籍山镇通济路由东向西行驶前往繁昌县。20时55分许,樊某驾车行驶至籍山镇通济路“后港桥”路段时,于道路限宽隔离墩发生碰撞,造成樊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南陵县公安局巡逻交警发现,并查获。经检测,查获时樊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mg/100ml,属醉酒。经南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樊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樊某曾因犯前罪即开设赌场罪被羁押七日。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执勤经过说明,证人彭某的证言,芜疾控检字(2013NL)第027号检测结果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罪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樊某归案后坦白其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樊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发现前判决宣告以前犯本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3繁刑初字第00110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樊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的执行部分;被告人樊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只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七日,即从2013年10月28日起至2014年5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方 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