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4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曹云与被告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云,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213号原告曹云。委托代理人徐险峰。被告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冬枝。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云与被告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云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朱熔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苟 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