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中刑终字第0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书仃犯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书仃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刑终字第0201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书仃,又名赵书庭,男,1971年10月4日生,无业。1994年10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7年2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9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1月9日因犯赌博罪被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2日因��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日被羁押),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书仃犯抢劫罪一案,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相刑初字第0197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赵书仃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作案工具美工刀1把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赵书仃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书仃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赵书仃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书仃撤回上诉。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3)相刑初字第019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江代理审判员 李秀康代理审判员 王美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文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