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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张初字第008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杜磊与刘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磊,刘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830号原告杜磊,男,1986年1月28日生,汉族.被告刘煜,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杜磊与被告刘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磊诉称,其是吊顶安装工人,被告在北三环大明宫建材批发市场做板材生意。2012年10月份,其带领工人在西安市未央区西安高级中学工地为被告承揽的工程做铝扣棉板吊顶。在原告干活期间,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及生活费,尚欠其1.4万元,经其多次催要,从2013年3月至今分文未付。其无奈之下,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其人工费1.4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经审理查明,原告杜磊是吊顶安装工人。被告刘煜在北三环大明宫建材批发市场经营板材吊顶生意。2012年10月份开始,原告为被告在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的西安高级中学工地做吊顶,在原告干活期间,被告支付了部分劳务费及生活费,剩余部分劳务费未给付。2013年4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注明:今欠杜师工钱壹万肆仟元整(14000元整)刘煜2013.04.01。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在2013年9月份给付原告1000元,剩余款项一直未给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人工费,形成诉讼。上述事实,有欠条、证人证言、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为被告做吊顶,被告理应支付劳务费。现被告欠原告劳务费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证人证言为证,故对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现要求被告还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欠款金额部分,应扣除被告已还的1000元,剩余13000元应由被告支付原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杜磊劳务费1.3万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交),现由被告承担,被告于付上款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辛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