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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执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文成洙与永吉县弘扬木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成洙,永吉县弘扬木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文成洙,无职业。被执行人:永吉县弘扬木制品厂,住所地永吉县。负责人:胡小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成洙与被执行人永吉县弘扬木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二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焦桂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