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丛民初字第27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60)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丛民初字第2737号原告王某。被告赵某。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于××××年××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于××××年××月××日在丛台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同年5月3日生下女儿。由于被告是二婚有子女,我和被告是在没有婚礼,没有房子,没有双方家庭支持甚至连枚戒指都没有的情况下与他结的婚,婚后发现被告并没有与前妻分开,在我临产时他还和前妻在一起,在我生产完出院当天,他把我送回家便撒手不管了,回他前妻那里,我忍着生产的剧痛还要照顾孩子,在我坐月子期间他没有照顾过我一天,我非但没有体会到一点丈夫的关爱和温暖,还遭受他的谩骂,我因坐月子没得到照顾与休息现在落下浑身毛病,如果说身体上的伤痛还可以忍受的话,心灵的煎熬则更痛苦了,除此之外,他在外面还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在孩子出生前他就不回家,我们已经分居三个月了,孩子满月后不久我提出过协议离婚,对方在抚养费上有争议,我在哺乳期没有收入来源,我和孩子也没有个固定住所在外租房,加上孩子小没有公婆帮带,每月房租加上雇阿姨费就5千元,为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我带着孩子没时间和精力追讨抚养费,加上对被告心灰意冷不愿再有纠缠,恳请法院判抚养费按年支付。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乳名茱莉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一万元给原告。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某未到庭,也未提供相应的答辩意见。原告提供录音证据一份,证明被告仍与其前妻在一起过着。被告赵某未到庭,未发表质证意见,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并于2013年5月3日生一女儿王语默(乳名茱莉),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原告王某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故双方争议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后生有一个女儿,且女儿正在哺乳期内,需要家庭的温暖和父母双方的呵护,双方应当互相包容,共建其乐融融的幸福家庭。虽然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一些矛盾,但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的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书艳代理审判员 张建周代理审判员 孟伟彬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银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