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拱商初字第17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杭州诚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蚌埠圣力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诚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蚌埠圣力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785号原告:杭州诚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恒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赖其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梅玲。被告:蚌埠圣力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诚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蚌埠圣力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诚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计331元,由原告杭州诚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碧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