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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法执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秀格申请执行李宝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418号申请执行人:王秀格被申请执行人:李宝库本院在执行王秀格申请执行李宝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高民初字第3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爱连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延期执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257、25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高民初字第306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士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