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法执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秀格申请执行李宝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418号申请执行人:王秀格被申请执行人:李宝库本院在执行王秀格申请执行李宝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高民初字第3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爱连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延期执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257、25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高民初字第306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士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