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民终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刘道香与南通索力特绳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道香,南通索力特绳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5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道香。委托代理人卢卫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索力特绳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峰。委托代理人范立新。上诉人刘道香因与被上诉人南通索力特绳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0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道香于2013年10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道香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道香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泊霖代理审判员 韩兴娟代理审判员 王建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