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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张引善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引善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701号罪犯张引善,男,生于1949年11月17日,汉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人,因非法持有毒品罪经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一月五日以(2006)宝刑一初字第0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罚金三万元,刑期自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止,于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由陕西省庄里监狱调至黄陵监狱执行刑罚。现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出罪犯张引善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张引善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又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认罪悔罪态度端正,深挖犯罪根源,对所犯罪行有深刻认识,积极改造犯罪恶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和法律法规,注重行为养成,服从干部管理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课学习,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该犯属老年、患病罪犯,在线圈劳动改造岗位上,克服自己年龄大、身体差的困难,主动完成并能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平均每月超产线圈1000余个,产品合格率达到91%,受到了干部的一致好评。该犯由庄里监狱转入计分考核成绩1018分,自2009年7月至2013年7月获得2665分,累计获得计分考核成绩3683分,折合三十六个积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36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引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引善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引善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又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