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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樟执申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彭新如与林利煌、林燕珍、方文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新如,林利煌,林燕珍,方文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樟执申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彭新如,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林利煌,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林燕珍,女,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方文义,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闽侯县人,住闽侯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2)樟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利煌于2009年12月29日与永泰县大樟溪梯级电站建设及库区移民安置指挥部和永泰县赤锡乡界竹口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指挥部签订了一份“永泰县界竹口水电站库区移民房屋及附属建筑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林利煌的旧房屋因库区建设搬迁,安置房屋在永泰县赤锡乡安置区镇中内按规定的面积和统一的设计要求自行建房,被执行人林利煌在该规划区内建有一栋三层楼房(该楼房尚无门牌号,尚未取得产权证)。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执行人林利煌在永泰县赤锡乡安置区镇中内的一栋三层楼房屋。二、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王幼圣执行员  官彩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