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执字第55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刘华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5575号罪犯刘华,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彭州市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5月21日作出(1997)成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7月9日作出(1997)川法刑一核字第530号刑事裁定,核准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成刑初字第114号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在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27日作出(1999)川刑执字第1397号刑事裁定,对其核准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22日作出(2002)川刑执字第71号刑事裁定,对其核准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至2020年1月21日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4年12月8日、2007年8月30日、2009年8月14日作出(2004)雅刑执第1896号刑事裁定、(2007)雅刑执第925号刑事裁定、(2009)雅刑执第5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1年5个月、1年6个月;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2012)成刑执字第29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4月21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3年10月15日提出对罪犯刘华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华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等,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00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一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小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