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执字第0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凤霞等人与淮北市新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霞,唐飞,刘瑞玲,李明星,曹冲,李德敏,赵建影,任启玲,郭宏,赵光辉,豆利侠,田瑞伏,李强,卢杰,朱玉芹,淮北市创佳广告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杜文静,淮北市新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C}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执字第00013-3号申请执行人:张凤霞,女,195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执行人:唐飞,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执行人:刘瑞玲,女,195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执行人:李明星,女,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申请执行人:曹冲,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淮北市黎苑。申请执行人:李德敏,男,195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萧县龙城镇。申请执行人:赵建影,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申请执行人:任启玲,女,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执行人:郭宏,女,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执行人:赵光辉,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执行人:豆利侠,女,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矿山集。申请执行人:田瑞伏,男,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李强,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铜山镇。申请执行人:卢杰,女,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请执行人:朱玉芹,女,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执行人:淮北市创佳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杜文静,女,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执行人:淮北市新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的(2013)淮执字第00013-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7月15日,依法委托淮北市宝盛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淮北市新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坐落于淮北市相山区相山南路西,登记在淮土国用(2010)第82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面附属物。2013年8月16日,买受人淮北中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代码:07720654-1,法定代表人:袁福建)以18570743.5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淮北市新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坐落于淮北市相山区相山南路西,登记在淮土国用(2010)第82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面附属物归买受人淮北中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二、买受人淮北中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晓宁审判员 赵海峰审判员 袁长伦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春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