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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柳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511号原告柳某。被告史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柳某负担。审判员  刘福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永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