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民初字第007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768号原告张某某,男,1977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杨陵区杨陵街道办某某村。被告高某某,女,1976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杨陵区杨陵街道办某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0月28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崔 灿代理审判员 刘雨蓉人民陪审员 李建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武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