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蒙民一初字第22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吕保利诉蔡训安交通事故一审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保利,蔡训安,怀远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蒙民一初字第2245号原告吕保利,男,汉族,1976年12月7日出生,住蒙城县。被告蔡训安,男,汉族,1978年2月6日出生,住蒙城县。被告怀远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新城社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公司。住所地怀远县城关镇阳光花园1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保利诉被告蔡训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保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司法救助。审判员 王雪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