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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保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常德市武陵区双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昭红、王翠兰、邓恒山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德市武陵区双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昭红,王翠兰,邓恒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保字第00320号申请人:常德市武陵区双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克明被申请人:李昭红被申请人:王翠兰被申请人:邓恒山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德市武陵区双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昭红、王翠兰、邓恒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1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昭红、王翠兰、邓恒山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