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宋海娥公司与被告何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海娥,何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706号原告宋海娥,女,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荣光,湖南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再娥,女,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何竟,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建明,湖南国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海娥公司与被告何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海娥于2013年10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海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海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宋海娥负担。审 判 长 林湘邕人民陪审员 邵国安人民陪审员 金 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