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永民二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陈百石与XX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百石,XX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二初字第619号原告陈百石,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XX江,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百石与被告XX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相关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百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陈百石负担。审 判 员  顾丽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