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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执字第003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0-1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石玉清与被执行人张文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玉清,张文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00341-1号申请执行人石玉清。被执行人张文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武民初字第16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张文恒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文恒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南宝路宏利大厦B701号房屋(产权证号:381**)一套作价56万元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石玉清借款本金中的56万元;本案余款20万元张文恒继续偿还。此后,本院依法委托湖南新融达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宗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56.35万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合法有效,被执行人张文恒自愿以物抵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文恒所有的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南宝路宏利大厦B701号房屋(产权证号:381**)一套的查封,并将该房过户给申请执行人石玉清(身份证号码432401195302174026);二、申请执行人石玉清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俊代理审判员  周昂代理审判员  盛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