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刑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王某刑罚变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3)杭萧刑执字第32号罪犯王某。2011年9月9日,本院作出了(2011)杭萧刑初字第12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王某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1年4月29日起至2020年4月28日止)。2012年3月14日,因罪犯王某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本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现江西省鄱阳县社区矫正监管中心以罪犯王某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为由,建议对罪犯王某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王某患有(1)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机能亢进性心脏病、心房纤颤;(2)高血压病2级。经鉴定,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王某继续暂予监外执行至2014年3月14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