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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民初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祁建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祁建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迁民初字第1615号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迁西县。法定代表人常荣伯,男,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瑞海,男,该联社三屯营信用社主任。被告祁建国,男,195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祁建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国军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瑞海、被告祁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祁建国于2007年9月29日从我联社三屯营信用社借款290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08年9月29日,利率为12.15‰。被告祁建国以迁西县三屯商贸一条街商业楼(房产证号迁西房权证三屯镇私字第000009**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迁集用2003第021号)作为偿还以上借款本息的抵押物。被告于2008年4月28日偿还我方借款本金120000元,尚欠我方借款本金170000元及至2013年8月23日的利息195626.75元;要求被告偿还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2013年8月24日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并支付;如被告祁建国不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则拍卖、变卖其所属的位于迁西县三屯商贸一条街商业楼,由原告优先受偿。被告祁建国辩称,原告所诉内容属实,对原告所诉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均无异议,该笔贷款确已超期,只是我现在没有偿还能力。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农户短期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同意抵押证明、房产状况证明、房地产抵押物清单、贷款催收通知书九份。被告祁建国对原告提交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农户短期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同意抵押证明、房产状况证明、房地产抵押物清单、《迁西房迁西县他字第2007026号权利证书》、贷款催收通知书九份均无异议。对证据的分析与认证:原告提交的农户短期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同意抵押证明、房产状况证明、房地产抵押物清单、《迁西房迁西县他字第2007026号权利证书》、贷款催收通知书九份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29日,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祁建国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祁建国从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290000元,期限至2008年9月29日止,月利率为12.15‰。被告祁建国以迁西县三屯商贸一条街商业楼(房产证号迁西房权证三屯镇私字第000009**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迁集用2003第021号)作为偿还以上借款本息的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2008年4月28日,被告祁建国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00元及至2013年8月23日的利息195626.75元。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祁建国取得借款后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如期全面履行偿还借款义务。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祁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00元及至2013年8月23日按合同约定的利息人民币195626.75元,2013年8月24日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原、被告双方所签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并支付。二、如被告祁建国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原告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起降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祁建国清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祁建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国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