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民催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客友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客友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市民催字第72号申请人宁波市北仑客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张瑞芳,执行董事。申请人宁波市北仑客友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齐鲁银行支付的、号码3130005128069557、出票日期贰零壹叁年零叁月壹拾叁日、出票人山东仕宏经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河北恒达新型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伍万元整、汇票到期日贰零壹叁年零玖月壹拾叁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市北仑客友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 华审 判 员 郭庆军代理审判员 刘静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安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