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句蜀商初字第00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与朱前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朱前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蜀商初字第003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华阳西路1号。负责人胡卫平,系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毛一峰,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前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与被告朱前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撤回对被告朱前虎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翠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印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