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帅与白雪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帅,白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刘帅,男,25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白雪,女,25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刘帅与白雪婚约财产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作出了(2011)双双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白雪返还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帅订婚彩礼款1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详,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核,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29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铁铮审 判 员 : 郭 春代理审判员 : 董 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付俊生 关注公众号“”